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行业新闻  |   发布时间:2023-10-09   阅读: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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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1〕306号),我省被列为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地区。为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6日


      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有序推进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进一步提升我省建筑工程品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1〕3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聚焦研究解决当前建筑工程质量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探索建立区域工程质量评价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差异化管理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压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同时,评估各地建筑工程质量整体发展水平,加大对工程质量发展水平低的城市督促指导力度,促进各地建筑工程质量均衡发展,切实提升我省建筑工程品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试点时间和评价范围


(一)试点时间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评价范围


      不同形象进度的在建和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评价内容及方式


(一)评价内容


      根据《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工作实施手册(试行)》进行评价,主要包括区域质量综合评价、实体质量评价、用户满意度评价等指标。


(二)评价方式


      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自评,省建设厅抽评。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1年底前,我厅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工作实施手册(试行)》。同时,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试点阶段。2022年3月前,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的试点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2022年10月和2023年10月前,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工作实施手册(试行)》,分别开展一次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并形成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工作年度报告。我厅适时对部分地区开展抽评。


      (三)总结阶段。2023年底前,我厅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逐步建立适合我省实际的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建立工作机制,细化试点方案和推进措施,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具体评价工作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承办。


      (二)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质量评价工作,将质量评价工作与工程创优活动、质量标准化、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企业信用、质量监督工作等结合,不断创新监管体制机制。有条件的设区市可通过数字化监管平台,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配合、群众参与的工程质量评价机制,充分利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结果,运用大数据统计分析及时发现本地区工程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建立完善风险预警响应机制和差异化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的智慧化水平。


      (三)及时总结经验。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试点工作评估机制,开展课题调研,及时跟踪掌握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不断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对于实践中发现的优秀做法和经验,以及实施过程中涉及重大政策调整、出现的重大问题等,要及时报我厅。


       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于2022年3月底前向我厅上报试点方案和推进计划;2022年10月底前,上报2022年度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工作年度报告;2023年10月底前,上报2023年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工作年度报告和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总结报告。


联系人:陈锦青(钉钉同名),联系电话:0571-8105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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