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省造价管理总站(省标准设计站):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体系,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浙建法〔2006〕2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2016年施行的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详见附件1)及因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发生变化而不适用的标准。
二、工作要求
请各主编单位结合标准的实施、反馈等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审,并填写《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自审意见表》(附件2),于2021年10月30日前报送至省造价管理总站(省标准设计站)。
请省造价管理总站(省标准设计站)结合各主编单位的自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逐项审查,并汇总整理审查意见。我厅将根据审查意见,审定公布复审结果。
联系人:金骋,联系电话:0571-88057592,电子邮箱:154304566@qq.com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8号(浙江建设科技研发中心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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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